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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视角下的森林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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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高新技术领域: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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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成果属性 原始性创新 成果体现形式 新技术
转让范围 允许出口 课题立项名称
所处阶段 初期阶段 研究形式 独立研究
课题来源 成果水平 国内先进
官方链接 http://www.lkyyjd.com/aspcms/news/2014-12-3/243.html
研发单位信息
山东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东营分院系山东省盐碱地研究专门机构,成立于2003年,以山东省盐碱地造林试验站为基础组建,并辖试验站。从事盐碱地、湿地研究、林木遗传育种研究、植被恢复生态环境构建研究、盐生及耐盐抗逆植物研究和成果示范推广,针对盐碱地林业建设的重点难点,攻克关键技术,推动滨海盐碱地区林业发展和社会
专利情况
应用前景
详细介绍

长久以来,森林不仅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各种物质产品,如木材、纤维、食品等,也同时起着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如水文调节、保持水土、提供碳汇、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工业化进程,使消费型社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索取并消耗包括森林在内的自然资源,原有的市场机制无法应对森林生态服务等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以来,森林生态服务补偿引起各国政府、研究机构、非政府组织的重视,各种政策工具被开发并广泛应用到生态补偿领域。
1 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1.1 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区别于私人产品,具有非排他性(non-exclusivity)和消费上的非竞争性(non-rivalry)两个特征。根据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程度不同,公共物品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纯公共物品、俱乐部产品和共有资源。森林能够提供各种各样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在消费和收益过程中具有不同特性,可以归属于不同类别的物品。木材、纤维、果实等有形产品,消费量增加必须供给量上升(消费上的竞争性),并且在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制度下,一般被界定了清晰的产权,受益人比较明确(排他性),因此属于私人产品。然而,森林所提供大多数生态服务如水文调节、水土保持和碳汇等往往消费上没有竞争性,消费者增加并不需要增加生态服务供给,也很难将生态服务的潜在受益者排除在服务之外,因此这类服务属于纯公共物品。具有收费性质的森林公园所提供的休憩、娱乐、观光等服务和具有商业性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由于能够有效地将未付费的消费者排除在外,而消费者对其服务的享用并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消费,所以属于俱乐部产品。尽管一般木材和果实等有形产品属于私人产品,但是在产权不明晰或无法提供有效产权保护情况下,例如产权不明确的集体林或者没有得到有效管理和保护自然保护区,森林中的木材等产品往往成为了事实上的共有资源。分析森林相关产品与服务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能够帮助我们选择适合的政策工具增加其有效供给。特别是对于生态补偿而言,森林资源及其提供生态服务的公共物品属性能够帮助我们确定补偿的主体,以及各个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Landell-Mills和Porras, 2002)。
1.2 经济外部性理论
当某种活动所产生私人成本或收益与总的社会成本或收益不一致的时候,就会出现经济外部性问题。如果某个人的生产或消费活动为他人带来了实质性的收益,但是这些收益并没有通过市场价格对其进行回报,那么这个人的活动就具有正的经济外部性;反之,如果社会承担了其行为所带来的成本,则其活动具有负的经济外部性。森林的管理与经营一般具有正的经济外部性,因此需要将其外部性内部化,对相关生产活动进行补贴,弥补市场价格未能反映生态服务的价值。一般有两种方式对生态服务价值进行补偿,一种是公共财政补贴,另一种是采用市场化工具支付。但是现实中很难对森林生态服务这些类外部效应规定产权后在市场体系中自由交易,这也是在多数情况下利用公共财政对森林管理外部性进行补偿的重要原因之一。
1.3 环境资源价值理论
价值概念中涉及主体与客体,客体在主体完成某个目标过程中的重要程度就是客体对主体的价值。环境资源在人类的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就是指它能够为人类的生产活动提供生产要素和容纳处置生产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同时,独立于人类的经济活动外,各类环境资源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对生态系统各项功能的健康运行具有价值,某些重要的价值往往由于人类知识发展的局限,还未得到全面的认识。目前,绝大部分自然资源价值核算都基于与经济活动相关的价值,并且为了客观比较生态服务价值,人们倾向于将最终的核算结果转化为货币值。但是自然资源生态价值估计方法仍然存在许多不同的争论,特别是在森林资源生态服务价值估计中,不同的估算方法往往能得出相差数十倍甚至数百倍的结论。这主要有如下三个原因:一是生态系统的复杂性。森林生态系统各组成部分相互关联,涉及的影响因素繁多,生态过程的机理极为复杂,现有的研究往往在选取核算指标和数据外推过程中过度简化,因此导致结果的可比性较差。二是没有考虑边际变化。从西方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价格反映各种资源在市场配置中的稀缺程度。在供求关系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人们愿意为增加一单位产品所支付的货币数额就是该产品在此种供求情形中的价格。如果希望森林生态服务的核算价值能够成为市场交易的依据,就应该在边际条件下估算其价格。但是现有的许多核算是针对整个生态系统的,这实际上忽视了市场价格反映的仅仅是商品对“边际购买者”的价值。例如,Costanza等(1997)对全球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进行了估算,得出30万亿美元的结论。但是该结论饱受争议,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全球生态系统作为整体是无法替代的,整个系统是独一无二的,计算其替代价格没有意义(Heal 2000)。三是忽视了不同估值方法的前提条件。生态服务的核算包括替代工程法、机会成本法、影子价格法、旅行费用法、市场价值法等。每一种方法的应用都有其前提条件。例如,在许多采用替代工程法计算森林净化水体的生态服务价值的研究中,经常采用具有相同净水能力的水处理厂的建造和运行成本来代替周边森林的生态服务价值,但是这种方法没有考虑相关受益群体的需求和支付能力。即使森林遭到破坏,水质下降,人们可能不会花费如此大的成本去兴建水处理厂,而会选择成本较小的方式——保护周边森林,恢复其生态功能,那么选择森林生态恢复工程的成本来表征生态价值的替代成本要比用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成本更为合理。
2 森林生态补偿机制
广义上,森林生态补偿指采取一定的措施将森林生态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对提供森林生态效益的私人或组织所产生的成本或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实现森林生态效益的价值。根据补偿支付手段不同,国际上主要的森林生态补偿分为两类:公共财政补偿和市场机制补偿。公共财政补偿的理论依据是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政府补贴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之间的差异,从而解决公共物品供给不足,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但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家提出政府直接干预往往代理成本高,信息不对称易导致寻租,资金使用效率低,因此并不是解决包括森林生态服务等公共物品供给最理想的方式。他们提出应合理界定产权,形成自由市场机制来完成生态服务交易。尽管理论上市场机制比政府直接干预具有更高的效率,但是市场机制顺利运行依赖于各种相关的社会资本、产权制度和相关交易产品的属性。对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不同、森林产权制度情况不一的国家和地区,采取市场化手段进行生态补偿的适宜程度是不同的。并且公共财政补偿手段与市场化手段并不矛盾。往往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同时存在多种补偿方式。下面主要按照补偿方式类型分别介绍常见的国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2.1 公共财政补偿
2.1.1 政府购买私人森林
这类方式是指为了保护某些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森林生态系统,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对私人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森林进行收购,建立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并且纳入国有林管理。这种方式在森林权属以私有为主的国家较为普遍。例如,1911年美国总统塔夫脱(Taft)颁行威克斯法案(Weeks Law)授权联邦政府购买土地以保护河流航道、防止水土流失和泥沙淤积,并将所获取的土地纳入国有林。到1961年,美国林务局已经依照该法案购买或置换了超过2000万英亩(1英亩=0.404hm2)的森林,这些森林成为了如今美国东部和南部国有林最核心的部分(Forest History Society,2006)。但是收购私人土地有两个比较大的局限性:一是成本较高,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支持;二是在严格保护私人产权的国家,大量收购私有土地会引起政治争议。因此,难以在大面积范围内实施。当前美国联邦政府只在某些补偿项目(例如森林遗产项目(Forest Legacy Program)和土地与水资源保护基金(Land and Water Conservation Funds)等)和地方政府的国有林收购规划(如威斯康星州政府的Bruler River国有林收购计划)中提供小部分资金收购私人森林。
2.1.2 政府提供补贴
政府提供直接补贴是最为常见森林生态补偿政策,政府向森林所有者提供补贴、税收减免、贴息贷款以鼓励其保护森林和维持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大部分国家或多或少以某种形式对森林生态服务提供补贴。
根据定价和参与机制不同,直接补贴项目又可分为固定补偿标准自愿协议、个案协商协议、投标协议。固定补偿标准自愿协议是指政府根据财政预算额度和所需要保护的森林面积制定单位面积上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森林保护和再造林等措施的补偿标准,土地所有者可自愿决定是否加入项目,与政府签订协议,履行森林保护义务,获取直接补贴。个案协商协议是指政府并不规定统一的补贴标准,而是根据各个地方生态区位和保护价值的不同,单独与土地所有者进行协商确定开展相关森林保护活动的补贴标准。单独个案协商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能够较大发挥补偿资金的效率,避免单一标准与不同土地上机会成本之间差异所造成的效率损失。最后,投标协议是指政府在实施补贴项目过程中,针对不同类型的生态保护区域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获取森林保护协议。数量众多的土地所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收益状况进行投标,政府根据其生态保护价值和投标成本,综合打分对其进行排序,选取成本收益率最高的土地签订补贴协议。投标协议不但避免了固定价格自愿参与模式的资金效率损失,而且避免了个案协商较高的交易成本。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单独协商协议和投标协议,出于预算约束的考虑,政府一般会制定单位面积补贴上限。
(1)固定补偿标准自愿协议。这是最为普遍的生态补偿机制,广泛存在于各个发达国家和个别发展中国家。在欧洲,英国政府提供各类补贴政策支持森林生态保护相关活动,并且通过细化不同类别的补贴基金对各类相关的活动进行补贴。例如英格兰林业委员会的林地补贴计划包括6种补贴:林地规划补贴(Woodland Planning Grant)、林地评价补贴(Woodland Assessment Grant)、林地更新补贴(Woodland Regeneration Grant)、林地改造补贴(Woodland Improvement Grant)、林地管理补贴(Woodland Management Grant)和造林补贴(Woodland Creation Grant)(Forestry Commission 2008)。这些补贴分别对林地的规划、管理决策信息获取、采伐后更新、增进林地公益价值、增强林地公益性管理和造林等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同时,英国政府还设立了环境管理计划(Environmental Stewardship)向包括林地在内的土地环境管理提供资助。该项目的前身是环境敏感地区计划(Environmental Sensitive Areas Scheme)和乡村管理计划(Countryside Stewardship),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持和改善景观、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环境和自然资源、提供公众接近和了解乡村的机会,其次要目的是保护物种基因和预防洪水。这两个大的生态补偿项目都是采取固定补偿标准方式向私有林主提供补贴,鼓励提供生态服务。

机构名称:山东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东营分院
所属行业:研究机构>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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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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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   话 : 0546-8311157
传   真 : 0546-807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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